虛假破產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發表時間:2020-11-23 13:15:05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4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辯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虛假破產罪與詐騙罪的界限,希望能幫助大家。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虛假破產罪實際上是一種破產欺詐行為,屬于詐騙犯罪。但是虛假破產是一種特殊的詐騙行為,其與一般的詐騙罪的主要區別:
1.犯罪主體不同
本罪為特殊主體,只有具有破產能力的公司、企業才能構成本罪;而詐騙罪則是一般主體,所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2.主觀故意不同
本罪是為了逃避債務;而詐騙罪則是為了將他人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
3.侵犯客體不同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行為人的行為不僅侵犯了國家關于公司、企業的破產管理制度,而且還侵犯了債權人和其他人的合法權益;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單一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前者的犯罪對象是特定的,即破產財產及財產性權利;而后名的犯罪對象則是非特定的公私財物。
4.客觀方面不同
本罪發生在破產程序中;而詐騙罪發生在日常的經濟生活中。行為人實施隱匿賤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者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的行為,也符合—船詐騙罪的構成特征,這就與詐騙罪構成法條競合關系。這種情形是認定為虛假破產罪迓是一般的詐騙罪,應根據不同情況進行不同處理。對于一個行為同時符合同一法律的普通條款和特別條款規定的犯罪構成時,應根據具體情況與法律規定,分別適用特別法仂于普通法、重法優于輕法的原則。通常情況下,依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應按特別法優亍普通法的原則來處理。特殊情況下,應適用重法優于輕法的原則處理,按行為所觸犯創法條中法定刑最重的法條定罪量刑。特殊情況就是指適用特別條款定罪不能做到罪刑肅適應時,就按照重法優于輕法的原則處理。具體到虛假破產罪與一般詐騙罪的法條競合時,通常情況下就直接認定為虛假破產罪。但是如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行為客觀危宅性過于嚴重,按照虛假破產罪的最高法定刑進行處罰,仍不符合罪刑相適應的原則時就可以適用刑法關于詐騙罪的法定刑的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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