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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與一般合同糾紛的區分

發表時間:2020-11-23 13:29:41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435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辯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合同詐騙罪與一般合同糾紛的區分,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罪有許多相似之處:(1)兩者都產生于民事交往過程中,并且都以合同形式出現;(2)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對合同所規定的義務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3)合同詐騙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合同糾紛中的當事人有時也伴有欺騙行為;(4)兩者都是非法占有特定物。盡管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有許多相似之處,但兩者也有本質的區別。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是區別兩者的關鍵。

  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察:

  1.考察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有無履行合同的能力

  不能只根據簽訂合同時有無履行合同的能力作為區分詐騙與合同糾紛的標準,但是,也不能否認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有無履行合同的能力,在某種情況下對于是否具有騙取財物的目的,又有著重要意義。

  2.看行為人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有無欺騙行為

  從司法實踐看,行為人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沒有欺騙行為,即使合同未能全面履行,也只能作合同糾紛處理,不能定詐騙罪。沒有欺騙,不能定詐騙罪。但是,有欺騙也不一定構成詐騙罪。為了分清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的界限,需要對欺騙作具體分析。一般來說,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行為人在事實上虛構了某些虛假成分,但是并非掩蓋其根本無法履行合同的事實,而且實際上也并未影響對合同的履行,或者雖然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但是本人愿意承擔違約責任,說明行為人并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故不能以詐騙罪處理。然而,對于那些偽造證件,使用假證件,編造謊言,騙取信任,掩蓋其根本無力履行合同的真相,給對方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以詐騙罪論處。

  3.看行為人在簽訂合同后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行動

  司法實踐表明,行為人有履行合同的誠意,在簽訂合同后,必然設法創造條件使合同得以履行,如果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也會愿意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對方損失。無疑,這屬合同糾紛。但是,有些人在合同簽訂后,根本不去履行合同,往往是貨款一到手,便大肆揮霍,造成無力償還。這種行動足以證明他根本無意履行合同,完全是出于騙取財物的目的。因此,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4.看行為人在違約以后是否愿意承擔違約責任

  行為人若有履行合同的誠意,發現自己違約或者對方提出違約時,盡管從自身利益出發可能提出種種辯解,以減輕責任。但是,一般會采用“事在事有”的態度,當無可辯駁自己違約時,會承擔違約責任。然而有些人在明知自己違約,不可能履行合同時,往往采取潛逃等方式進行逃避,使對方無法追回自己的經濟損失,說明其主觀上具有騙取財物的故意。對于這種人,一般就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5.考察行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

  《民法通則》之規定,合同當事人均享有合同的權利和承擔相應的義務。一方取得權利,就必須相對地承擔相應的義務,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是對等的,如果合同當事人一方面享受了權利,而不愿意、不主動去承擔義務,那么,合同未履行是由于行為人主觀上造成的,從而說明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論處。但是,如果合同當事人享受了權利后,自己盡了最大努力去承擔義務,然而,由于發生了使行為人無法預料的事實,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對此,應當以合同糾紛處理,不能定合同詐騙罪,因為這種情況行為人不具有騙取財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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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師網首席南京刑事律師姬傳生,經濟師,兼職教授,特邀研究員,經濟學學士,法學碩士,全國律師協會會員,江蘇省律協會員,南京律師協會會員,中國法學會優秀刑事辯護律師,知名刑事咨詢律師專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辯護律師經驗,十五年院校刑事訴訟法律功底和人脈資源,三所大學及研究機構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屆政協委員.多起無罪和緩刑辯護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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