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的認定和處罰(危險駕駛罪不起訴和從重處罰)
發表時間:2022-09-27 15:35:2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34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危險駕駛罪的認定和處罰(危險駕駛罪不起訴和從重處罰),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南京刑事律師釋法:這里規定的“追逐競駛”,就是平常所說的“飆車”,是指在道路上,以在較短的時間內通過某條道路為目標或者以同行的其他車輛為競爭目標,追逐行駛。判斷是否“情節惡劣”,應結合追逐競駛所在的道路、時段、人員流量,追逐競駛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危害后果等方面進行認定。
根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10)的規定,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100ml為飲酒駕駛,大于等于80mg/100ml為醉酒駕駛。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公安機關在查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時,對查獲經過、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和抽取血樣過程應當制作記錄;有條件的,應當拍照、錄音或者錄像;有證人的,應當收集證人證言。
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達到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之前脫逃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酒。
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據案件情況,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審。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對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危險駕駛罪不起訴
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且不具備法定從重情節的,可以作相對不起訴處理。
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相對不起訴處理:
(一)在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公眾通行的場所挪動車位的;
(二)非路檢原因主動放棄醉駕,靠道路邊休息時被查獲的;
(三)出于急救病人等緊急情況而醉駕的;
(四)隔夜醉駕的;
(五)在村道上駕駛兩輪機動車且無其他乘員的;
(六)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危險駕駛罪從重處罰
醉酒駕車,放任危害結果發生,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應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公路客運、旅游客運、包車客運,有下列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偵查:
(1)駕駛大型載客汽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50%以上或者超過額定乘員15人以上的;
(2)駕駛中型載客汽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80%以上或者超過額定乘員10人以上的;
(3)駕駛小型、微型載客汽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100%以上或者超過額定乘員7人以上的。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公路客運、旅游客運、包車客運,有下列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偵查:
(1)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且行駛時速達到90公里以上;
(2)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100%以上,且行駛時速達到60公里以上的;
(3)通過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或者在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或者掉頭、轉彎、下陡坡,以及遇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且行駛時速達到30公里以上的;
(4)通過傍山險路、連續下坡、連續急彎等事故易發路段,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且行駛時速達到30公里以上的。
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
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是指違反與運輸危險化學品有關的安全管理規定,而非生產、儲存、使用、經營等其他方面的安全管理規定,比如(1)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2)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技術條件;(3)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等。
1.構成危險駕駛罪的,依法在一個月至六個月拘役幅度內確定宣告刑。
2.構成危險駕駛罪的,根據危險駕駛行為、實際損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3.構成危險駕駛罪的,綜合考慮危險駕駛行為、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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